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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01章 真正的竞争对手(5350) (4 / 1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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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第一条是企业性质的规定,要求收购方应为大周互联网公司,不接受外资控股的互联网企业和机构竞购目标公司。

        因为大周互联网公司的特殊性,说明中还特意提及了BIV等多重股权架构的公司以实际运营实体为准的说明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不加后面这句话,就没有互联网企业能参与竞购了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条没什么可说的,早在所有人的意料之中,如果接受外资控股,那倒是大事件了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条企业规模的规定就有点意思了,这一条要求竞购企业需连续三年营业额不低于150亿大周币或企业估值截止3062年7月31日前不低于800亿大周币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不就是把搜狐兴浪默默这些二三线互联网公司扔出去了吗?

        对于是否能拿下千寻,吃到这口肉,他其实也没有什么把握。

        类似事情,开这种通气会之前,其实很多结果是早就已经定了的,无非是走个程序的问题。

        问题是,千寻事件爆发的太快了,根本没给他预留任何的运作时间,他从其他人那里得到的消息也差不多,都没有听到什么内幕。

        而且,他也没有必须拿下千寻的决心,毕竟无论是阿狸,还是藤讯,因为盘子太大,已经引起了很多争议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这时候再把千寻收入囊中,不被反垄断他自己都觉得说不过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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